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发生后的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责
(一) 院长为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第一责任人。
(二) 宣传部负责处理全院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并向分管副院长、院长汇报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
(三) 学工处负责学生宿舍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的处理。
(四) 信息中心对各系部处室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五) 实训室负责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实训室的互联网信息安全。
(六) 机房管理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计算机机房的互联网信息安全。
(七) 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室(实训室)的互联网信息安全。
(八) 辅导员负责管辖班级的互联网信息安全。
(九) 校园网用户应主动发现、避免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的上报
(一) 以下情况由宣传部经过查实,并掌握基本的违法证据,经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根据需要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1)校园网用户利用手机、计算机和其他智能设备复制、传播、浏览、张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害信息的;
2)校园网用户利用手机、计算机和其他智能设备复制、传播病毒的,利用黑客工具恶意攻击他人手机、计算机和其他智能设备的;
3)校园网用户利用手机、计算机和其他智能设备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二) 宣传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监察工作,对有作案苗头的校园网用户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校园网用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 对于教唆、怂恿他人利用手机、计算机和其他智能设备复制、传播、浏览、张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害信息的,复制、传播病毒的,利用黑客工具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设备的,应予以及时制止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校园网用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 对在实训室出现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由实训室负责人、机房管理员、任课老师共同进行案情登记,填写“互联网信息安全情况登记表”,由实训室负责人报宣传部,经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 对在学生宿舍出现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由学工处负责人、辅导员共同进行案情登记,填写“互联网信息安全情况登记表”,由学工处负责人报宣传部,经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 校园内的任何计算机和其他智能设备上不得保留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软件、电影、游戏和其他电子资料。宣传部发现后须对设备的责任人进行教育,对于不听从教育的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七) 对在校园内发现的一切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及时登记,填写“互联网信息安全情况登记表”,经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八) 宣传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须落实案件处理。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的配合
(一) 宣传部、信息中心和各责任人对于已经发生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要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二) 信息中心须利用校园网中的各种技术条件配合、协助宣传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禁止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隐瞒、转移、销毁证据。
(三) 无论互联网信息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到自己,校园网用户都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