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中心工作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结合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实用性技术开发工作,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实用技术开发、学生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合格的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建设要根据实践性教学、实用技术开发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按照“科学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步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实训室,提高教学、实用性技术开发水平和对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实训中心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并开出实验实训。实验实训必须有完善的指导书,并配备指导教师。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不断改进和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全面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注意吸收技术和教学的新成果,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强综合性实训教学能力,创造条件对学生全面开放实验实训室。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完成本院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发向社会服务的项目,努力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第九条 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的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同,实验实训中心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实训基地;如中央财政支持的实验实训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实训基地、校级重点实验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负责全院实践性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实践性教学行使具体的组织、调度、管理等职能。主要职能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实训中心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强化并落实实践教学环节,研究并提出实践性教学改革、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学生动手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制定改革方案并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根据学院现有实验实训条件,对教学计划中关于实践性教学的部分提出建议。
(四)制定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分阶段建设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审查与落实各专业、各班级的实验实训计划、实习计划,做好实践性教学工作的日常调度。
(五)为保证学院实验实训的顺利开展,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场地、器材的准备,协助各系(部)选配合格的指导教师,参与学生实验实训的指导,并为全院师生的科研、新技术开发提供服务。
(六)参与校企合作的联络与组织、协助系(部)联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统计并检查各基地的运行情况,为校外培训提供服务。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在学院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实验实训中心人员培训、考核和表彰工作,开展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交流工作。
(八)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为师生提供快速有效的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实训中心的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要根据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和足够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定近期和长远建设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应按照立项、论证、建设、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因教学、实用性技术开发需要新建实验实训室时,由系(部)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经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时,列入正式实验实训室建制。
第十八条 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由院系(部)提出报告,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实验实训室的开放,推进实验实训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实践性教学文件和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对实验实训室的固定资产、实践性教学质量、技术队伍、经费投资效益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进行聘任,按照学院的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经费要纳入学院总的经费年度预算,凡利用实验实训室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要按照“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分期配套与更新”的原则,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集中投入,保证学院重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评价,逐步建立实验实训室评价制度。通过评价,达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教学和新技术开发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室内要求整洁卫生。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毒性等与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所享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中心管理人员与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实训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分布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核算,对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实行教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好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级晋升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学院的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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