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2-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2号)精神,加快建设新时代湖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管理,引导五年制高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年制高职是指应届初中毕业起点、学制五年、中高职衔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高职培养形式分为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习三年、转段后在相关高职高专院校(以下简称高职学院)学习两年的培养形式;五年一贯制是指由高职学院独立举办且学生在高职学院连续学习5年的培养形式。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坚持适应需求、统筹规划、系统培养、重在质量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着眼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需要,以专业(群)为纽带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共同推进“三教”改革,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五年制高职进行统筹规划、指导、调控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划内五年制高职发展并提供保障条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划内五年制高职发展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五条  三二分段制由中高职合作举办,中职学校负责招生和前三年的人才培养工作,高职学院负责转段考(审)核及后两年的人才培养工作。五年一贯制由高职院校独立举办。
第六条  中高职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中职学校的校园面积、校舍面积、专任教师总数、在校生规模等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0〕15 号)要求。合作举办五年制的高职学院,原则上应达到省级示范性(骨干)学校标准,或是承担公费定向师范生、乡村医生本土化人才培养项目的院校。没有省级示范性(骨干)高职学院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指定辖区内一所高职学院与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合作举办五年制。
第七条  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的中高职院校,应主动建立健全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或职业院校(专业)联盟,充分发挥中职学校的基础性作用和高职学院的引领作用,加强双方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培养、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区域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第三章  专业点设置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设置五年制高职专业点,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涉农专业等领域优先布局,重点支持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开发较早的专业举办五年制高职。
第九条  高职学院独立举办五年一贯制或与中职学校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应统筹考虑本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办学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招生专业、规模及培养形式。中职学校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的专业应是学校的优势特色专业,专业办学条件达到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20〕16号)相关要求,且有一届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申报中高职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专业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中高职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专业点设置申报表》(见附件);
(二)专业点设置论证报告(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专业点设置可行性论证);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规格、主要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
(四)中职学校与高职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中高职合作举办五年制高职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中职学校和高职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后,报中职学校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集中审批当年招生的中高职合作举办五年制高职专业点,并确定当年全省举办五年制专业的院校及专业,提出招生限额建议。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高职学院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年的五年制高职(含独立举办的五年一贯制、中高职合作举办的三二分段制)招生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高职教育发展规模、行业发展需要、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保障水平、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专业人才培养能力等,在招生限额内核定分校、分培养形式、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通过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统一公开发布全省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地媒体、门户网站、招生管理平台、招生指南等,将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向所辖初中学校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
第十五条  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须参加当年所在市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按要求和程序填报志愿,通过本地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平台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招生须按照我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政策和生源地中考招生流程进行。中高职合作举办五年制高职招生由合作院校联合进行,以中职学校为主,学生的录取通知书须盖两校公章。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成并规范使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对五年制高职录取设置独立批次,对中高职合作举办的五年制高职给予单独的招生代码,为初中毕业生创建公平、透明,可自由选择的升学环境。高职学院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前三年,由招生学校依程序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进行管理;后两年转段进入高职教育阶段后,学籍转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有关规定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所在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名册,经相关高职学院考(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转段手续。因考(审)核不过关或个人原因无法转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直接办理中职毕业手续,颁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享受高等教育相关资助政策。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高职专科学历证书。毕业生享受高职学院毕业生待遇。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应组建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应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一体化课程设计,建立中高职相互衔接的课程体系,积极开展课程资源建设,推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合理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学生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原则上安排在高职教育阶段进行。医药卫生类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遵照相关专业规定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五年制高职纳入全省职业院校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和分类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视导、督导、检查等。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应按规定参加全省中职学校公共基础课普测和专业技能抽测,后两年应按规定参加全省高职学院学生专业技能抽查和毕业设计抽查。
第二十三条  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就业由高职学院负责。中高职合作举办三二分段制的学生就业工作由合作院校协商完成,其中完成转段的学生就业由高职学院负责,未完成转段的学生就业由中职学校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明确五年制高职的人才培养及学生管理主体责任。三二分段制的前三年人才培养及学生管理主体责任由中职学校承担,后两年人才培养及学生管理主体责任由合作高职学院承担。高职学院独立举办的五年一贯制,人才培养及学生管理主体责任由高职学院自主承担。高职学院应对中高职合作举办的五年制高职的教育教学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把中职学校教学工作纳入本校办学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建立专门教学档案;中职学校须认真执行五年制高职教学计划,主动接受合作高职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五年制高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并对各招生院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管。招生统一纳入全省高中阶段教育阳光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57号)、《湖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六条禁令”》等文件,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五年制招生进行全程监管。各招生院校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招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备案、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切实规范招生办学行为。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实施五年制高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负面舆情或重大违规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不达标,学生公共基础课普测、专业技能抽查和专业办学水平评价或专业分类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院校责令整改,整改期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五年制高职办学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五年制高职收费,前三年参照中职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后两年按照高职学院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八条  我省初中起点五年制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管理遵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出台前录取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