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关于做好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财政事务【2019】1号)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21

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初期财政电子票据能够切实得以广泛应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非税﹝2018﹞4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取湖南省公安厅、中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省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等9家单位,试点开展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二、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缴款人完成缴费后需要纸质实物票据的,可由用票单位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使用白色A4纸打印电子票据),也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自行打印。

    三、“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南财政票据”微信公众号是我省财政票据查验的官方渠道,单位、缴款人以及社会公众可登录查验票据信息,确保票据真实可靠。

    四、用票单位负责向缴款人传输电子票据信息,通过建设和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的传输渠道,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能够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给缴款人,让缴款人获取电子票据更加便利。

    五、缴款单位、用票单位以及报账单位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本单位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为依据进行电子入账、报销、归档等会计处理工作;不满足条件的,可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入账和归档。

    六、办理报销业务时,报账人应主动向报账单位提供财政电子票据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报账单位办理报销业务前,应先登录“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南财政票据”微信公众号查验票据真伪信息,业务办结后,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报销入账状态、时间以及金额等信息,及时将电子票据报销结果反馈至财政部门。报账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止同一票据在同一单位重复报销的风险。

 

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

2019年12月20日